心理学研究(心理学研究生报考条件)




心理学研究,心理学研究生报考条件

就我在工作中的个人感受而言,我认为心理学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无处不在。从一个刑事案件接待咨询、委托辩护、到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到与公检法人员的沟通、交流,提出辩护意见,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要运用一定的心理学技巧,运用好了,可以让你迅速取得客户的信任与认可,顺利签订委托合同;可以让你在会见的过程中有效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获取案件的关键信息,找到解决案件的突破口;还可以让你的辩护观点获得公诉人、法官的采纳。本文中笔者想就刑事案件会见中心理学知识的运用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经常在法庭上看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做罪轻辩护;或者是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当庭认罪。虽然说,辩护人的辩护权是独立的,但是这样的辩护效果显然不会好,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多半是会见时没有很好的沟通。

如何在会见中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我认为首先要调整律师自己的心理状态。律师的状态要“真诚”和“平和”。

“真诚”——态度决定一切,任何沟通都需要真诚的心,只有真诚了,才能得到委托人的信任,只有得到信任,才能进行有效沟通。

“平和”——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的人,所以,会见时不要高高在上,要平和待人。

在实践中我看到有些律师在会见的过程中训斥、质问被会见人,俨然是一个预审员、或者是一个检察官,这样的律师我认为就没有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态,这样的会见也让被会见人非常紧张,不敢交流。

因此,律师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以一个真诚、平和、专业的律师形象展现给被会见人,这是基础。

但是光调整自己是不行的,更重要的是要调整被会见人的心理状态。关于如何调整被会见人的心理状态,我总结了以下两点:

1、敲开对方的心门——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有些律师,在会见的开始,尤其是初次会见,无论被会见人是什么状态,就抛出一个个专业问题,了解案情,我认为这样沟通的效果往往不会很好。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很愿意配合律师,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迅速进入沟通的状态,而且有些人第一次接触陌生人、尤其是律师,会非常紧张,会答非所问。欲速则不达。要想在会见中顺畅沟通,首先要根据不同人的性格特点,做必要的心理疏导,敲开对方的心门。每个第一次进看守所的人都会产生悲观、自我否定、自尊心受挫等心理问题,有些人甚至会厌世、自杀,我在实践中就碰到过一些犯罪嫌疑人,他们涉嫌的犯罪并不严重,只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他们进了看守所后,却产生了悲观厌世的心态,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到了践踏,自尊心受不了了,觉得无法面对朋友、家人。针对这样的负面情绪,律师不能视而不见,要进行疏导,排除负面情绪,让他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建立信心。人在收到太多否定的时候是需要被肯定的,哪怕只是一两句,对于他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我前一阵去会见一个盗窃案的嫌疑人,他本人是一个省国家安全厅的公职人员,由于这个案子他工作肯定保不住了,他认为自己的事业、人生都被自己毁了,当时的负面情绪比较多,我当时就很坚定的对他说以他的能力,即便以后不作国安了,在社会上做其他工作,一样可以很出色。一样前途光明。就说了这么几句话,我发现他的状态就不一样了,就有了自信,就有了希望,就采取了更积极的态度跟我交流。

所以在会见的开始,我一般会了解一下他的生活情况,关心他的心理感受、生活起居,拉近彼此的距离。同时也观察他是否需要心理疏导。

2、展现专业性,取得被会见人心理认可和依赖。律师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技能的人,要提供专业的服务,在会见中一定要提出专业的律师意见、指导,讲解法律程序、规定,提供诉讼经验、策略。充分展现自己的专业性,这样才能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可,让他们产生心理依赖。这种认可和依赖,会让你的辩护观点和策略得到被会见人的认可,并有效实施。我之前做过一个故意伤害二审的案件,一审的律师做的无罪辩护,被告人也不认罪,我二审接受委托,分析案件证据后,我建议被告人认罪作罪轻辩护,我给他详细的分析了证据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定罪是没问题的,这个时候再坚持做无罪辩护,根本不会起任何效果,不如做罪轻辩护,把所有的从轻、减轻情节都列明,并且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这样的辩护才能真正有用。最终被告人采纳了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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